English

我能否要求公安机关返还被盗财物?

1998-06-13 来源:光明日报 韦洪乾 我有话说

去年我家被盗,室内价值一万多元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洗劫一空。今年5月份,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,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。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安机关返还被盗财物?

读者刘君

刘君同志:

你家被盗,公安机关已将案件侦破,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,按照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98条“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”的规定,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返还被盗财物。

需要说明的有两点:一是公安机关只能返还已经追回了的被盗财物。如果被盗财物没有追回或者已经被犯罪嫌疑人变卖、挥霍的,则无法返还;二是有一些已经追回的财物在审查起诉、审判等环节,需要作为证据使用,公安机关暂时也不能返还,需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行返还。

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7条规定,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因此,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,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,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。已经通过返还赃款赃物等方法获得部分退赔,但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,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。

(韦洪乾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